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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航空姐自杀案一审判决 有妇情夫判赔15万

时间:2011-02-26 来源:本站 作者:健康使者 点击:

南方日报讯 (记者/丁侃 吴永奎 通讯员/戴海)广受媒体关注的深航空姐于丹丹自杀案目前有了新进展,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某支付自杀空姐于丹丹的母亲、原告魏某人身损害赔偿款125107.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155107.18元。

宝安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魏某之女于丹丹考入中国民航大学。2009年8月,于丹丹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预备乘务员培训协议》,并在北京深航酒店接受相关培训,被告陈某当时系有妇之夫,时任北京深航酒店负责酒店经营及空乘人员培训管理人员一职,二人得以相识,后双方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2009年12月,被告陈某从北京深航酒店离职到深圳华强广场酒店工作,双方一直保持联系。2010年2月下旬,于丹丹向陈某提出结束男女朋友关系。

自2010年3月7日0时33分开始,被告陈某通过手机给于丹丹发送的部分短信内容如下:“1.0时33分:亲爱的,虽然你不理我,我还是一样会等你,直到终老。2.10时41分:……既然你要离开我,你就当我这个令你伤心和没用的人已经死去了吧,我会在我们约定的地方等你。你要好好保重自己,一定要好好的,幸福快乐地生活下去。我在天国等着你……”

2010年3月7日于丹丹给被告陈某发送的部分短信内容为:“1.12时11分:给我打过来,我真的想好好听听你的声音,这样我也会安心的(地)走,好吗?2.12时17分:不要耍性子了好吗?有你帮我保存这些属于我们的记忆我也就放心了!打过来让我多听听你的声音好吗?如果你不愿理我!我怕你会后悔!”2010年3月7日13时许,于丹丹离开单位到锦江之星旅馆开了一间单人房,于下午时段内在该旅馆509号房间自缢身亡。

2010年3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出具《法医学死亡证明书》,证明于丹丹系自缢死亡。为此,丹丹的妈妈魏女士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讨回公道。

针对此案,宝安法院基于以下考虑做出判决:一、对于丹丹的死亡,公安机关已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定性为自杀。二、被告陈某作为于丹丹的培训管理人员,在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与于丹丹成为特殊的男女朋友关系,其行为有违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基本的道德准则。三、事发当天,在于丹丹发送有自杀倾向的短信给被告时,被告陈某没有基于其丰富的生活经验和阅历加以判断,而是发送了一些令人易产生悲伤、厌世情绪的短信给于丹丹,对于丹丹意欲自杀的心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综合上述,宝安法院认为对于丹丹的离世,被告陈某未基于双方特殊的情感关系,充分履行保障于丹丹人身安全的义务,对于丹丹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故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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