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月31日电 (记者胡作华)为降低生产“地条钢”的成本,浙江金华一机械加工厂利用在电表中安装窃电装置,并通过遥控器控制电表工作状态,在近一年时间里盗窃国家电力334万多度。这一“高科技窃电”大案主犯因盗窃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日前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
“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后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成品“地条钢”外观与普通钢没有明显区别,但质量低劣,手一扳就会变形,从高处坠地能断成几截,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早在2002年就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生产。
2008年上半年,叶某与人合作在浙江建德市办了一家生产“地条钢”的“小作坊”,仅数天便被建德市工商局取缔。当年7月,叶某不思悔改,又在金华市开办了一家机械加工厂,重新购买设备生产“地条钢”。由于生产“地条钢”能耗很高,叶某为牟利铤而走险,利用在电表中安装窃电装置,以及通过遥控器控制电表工作状态的方法进行窃电。法院认定,从2009年2月4日至2010年1月10日,叶凤标共计盗窃国家电力334万多千瓦时。
叶某的加工厂窃电手段隐秘,光从外观找不到偷电证据。同时,企业多选择晚上生产,并在厂区及周边安装了多个监控器,分别对准大门、围墙外面的中路和变电器,还专门配了大狼狗看门,给电力部门“反窃电”行动设置了重重障碍。201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在这家加工厂内将叶某抓获归案,当场查获其作案工具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叶某等人不仅涉嫌盗窃价值277万余元的电能,还涉嫌生产并销售了总计1445万余元的“地条钢”。这些“地条钢”如同“定时炸弹”,一旦流向建筑工地,后果不堪设想。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加工厂盗窃电力334万多度 主犯被判无期徒刑】相关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