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万州男子吴某,酒后执意开车送朋友回家,结果撞了人。车上朋友劝他停车送伤者去医院,他竟开车跑了,结果又撞人。尽管他有自首情节,但市二中院昨日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1年。这是为何?且听法官分解。
案情经过
酒驾撞车再撞人
去年5月4日晚,万州市民吴某酒后开车送朋友回家,行至鄂渝陶瓷市场门前红绿灯路段时,因违规超车撞向路边护栏,反弹后与一辆同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上3人倒地受伤。朋友们叫吴某停车查看,但吴不予理会,继续驾车前行,在果园路口处将两名行人撞倒。吴又驶车前行一段后,方才弃车逃离。次日,吴向警方自首。
驾驶摩托车的程某当晚被送进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程某系较大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一审判决
他说11年判重了
去年11月,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吴某酒后驾车,在发生事故且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情况下,继续驾车在公路上冲撞,再次致两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吴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吴有期徒刑11年。
吴某觉得判重了,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构成交通肇事罪,死者程某超载且没戴头盔,具有重大过错,遂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这不是交通肇事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吴某酒后违规驾驶车辆,在导致他人受伤和车辆受损后,不顾同车人劝阻,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再次致他人受伤,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针对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程某未戴头盔具有重大过错的意见,法官认为,经审查吴某违规超车与程某乘坐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程某受伤且抢救无效死亡。程某是否戴头盔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没有重大过错。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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