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16日电 (记者张海燕)近日关于强制拆迁的几个典型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学者一纸《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涉嫌违宪,建议修改的建议书一石激起千层浪,把公众的目光聚焦到了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面。今天上午,五位学者应国务院法制办的邀请参加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研讨会,研讨会结束后,沈岿、王锡锌、钱明星三位学者第一时间作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就“拆迁条例”修改相关问题与广大网友交流。
针对有网友关注全国人大对五位学者提出的修法建议有何反应,钱明星表示,我们平常所说的拆迁其实从法律上的理解来讲,是征收之后而发生的一个行为。在物权法第42条里面规定:因为公共利益可以对个人或者单位的房屋或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国家对这些不动产进行征收以后,当然就会产生拆除等等这样一些具体的行为。有关征收法律程序等问题,当然应当由全国人大用法律的形式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因为考虑到我国对于有关这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的立法实践、立法经验还不够成熟,另外,在我们改革开放过程当中,整个社会生活处于一种急剧的变革之中,这种利益关系的处理比较复杂、比较多样化……鉴于这样一些原因,全国人大在国务院关于修改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当中对国务院做了一个授权,让国务院对于“拆迁条例”等等这样一些与《物权法》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这是全国人大根据我国法律发展的实际状况做出的变通性规定。钱明星认为,随着“拆迁条例”等等这样一些法律的修改,并实施一段时间,有了成功的、完善的经验和做法之后,就一定会把它上升到法律,由全国人大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征收、拆迁等等这样一系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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