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近日,市法制办公布了《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重新界定了已购公有住房的含义,规定有九种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禁止上市交易,交代了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应遵守的规定,列出了相对应的责罚条款,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九种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结合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重新界定了已购公有住房的含义,即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和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同时,对办法的适用范围也做了调整,将“在此之前已购公有住房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就已办理上市交易变更房屋产权的”,纳入首次上市交易范围,以方便其再上市交易时,补缴土地出让金。那么,哪些情况下的已购公有住房禁止上市交易呢?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属于下列情况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已购买了公有住房又租用公有住房的;(二)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改造公告范围的;
(三)产权共有未依法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五)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六)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七)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尚未纠正处理的;(八)校园内不能分割,实行封闭管理的;(九)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保障性住房列入限购范围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和购买、租赁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原产权单位缴交的共用部位维修资金仍留存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账户内,随房转移使用;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该房屋的维修按照《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与原条例相比,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销售后,房屋所有人除不能购买原条例规定的住房外,还不能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
此外,在已购共有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住房上市出售时,必须按照上市同期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补足房价款后方可出售。此则条款将原办法中“必须按上市当年测定的成本价”,根据相关规定修改为“按照上市同期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
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财政
《征求意见稿》将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拟修改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并纳入企业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根据接收单位的性质按照前款规定返还。
房屋所有权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购买原产权单位未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购买价格执行房屋所有权人购买公有住房时的年度价格,共用建筑面积价款,转入原产权单位的售房款专户。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共用建筑面积价款转入接收单位的售房款专户。房屋登记按照购买后的建筑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人未购买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按照原产权建筑面积办理房屋登记。
销售后又租住公有住房者最高罚款三万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作出处罚:擅自将已购公有住房进行出售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售确认、验审和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不遵守出售公有住房规定的,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购买、租用公有住房或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和购买、租赁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的,责令其退回所购(租)房屋,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按照届时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违反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除退回所领补贴外,处以领取补贴额1-2倍罚款。
同时,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过程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南宁日报 王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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