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引发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进行行政问责。昨天, 《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送审稿)》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重大案件处理结果公开
草案明确,行政问责案件,应当自受理或者决定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同时,进行行政问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决定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理,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48种行为将被行政问责
草案规定,行政问责包括行政审批问责、行政征收问责、行政检查问责、行政处罚问责、行政强制问责、行政复议问责、行政诉讼问责、行政赔偿问责。其中,违反规定增加、取消或者停止实施行政审批的;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对行政征收征用款物隐瞒、截留、挪用、私分或者疏于管理的;依法应当予以补偿而未予以补偿或者未按时、按法定标准予以补偿的;征收款项未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不具备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违反规定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行使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的等48种行为被列入行政问责之列。
工作作风懈怠将被问责
草案还特别提出,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的;应当进行而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引发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履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对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发生、发现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的;对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机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告请示上级裁决,擅作决定的;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工作信息的;应当移送、转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移送、转送的;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也将进行行政问责。
一年被问责两次从重处理
对被行政问责人员,草案规定,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直至予以处分;行政问责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工作相结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问责并追究责任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如出现拒绝纠正过错的;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的行为,将被从重处理。
晨报记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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