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灵璧县一位副镇长,因涉嫌受贿一审被判缓刑,却仍然担任副镇长一职(本报1月24日A10版《“受贿”获刑后副镇长照当?》一文曾报道)。1月27日,灵璧县相关部门向本报通报了对涉事副镇长卓光玉的处理决定:灵璧县委组织部决定对卓光玉进行停职处理。
回放——副镇长被判刑仍“在位”
此前有群众向本报反映,灵璧县高楼镇副镇长卓光玉在一审被判决缓刑之后,却仍然担任副镇长一职,并且分管镇上的具体事务。随后,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据了解,2006年,卓光玉曾任灵璧县渔沟镇副镇长,分管城镇建设。检方指控,在此期间,卓光玉曾经通过当时渔沟镇一干部汪某某收受一工程老板2万元钱。
对此,2010年12月18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卓光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然而,直至今年1月20日,记者在灵璧县了解到,卓光玉仍然在职,并且分管高楼镇城镇建设和民政工作。
在本报对此事进行报道之后,不断有读者致电本报,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国内多家媒体也对此事进行了转载、评论。
有读者表示“既然一审判刑了,不管是否上诉,也不应该继续担任副镇长一职。”同时,也有多家媒体对此评论,认为“副镇长判刑后仍然在位,不应该”。
处理——受贿副镇长被停职
在本报对此事曝光后,灵璧县相关部门表示会向县委建议对卓光玉进行停职处理。1月27日,记者接到灵璧县相关部门回复,称对卓光玉进行停职处理。
在一份灵璧县委组织部文件上记者看到,卓光玉已经被停职。通知称:经研究决定,卓光玉同志停止履行副镇长职务。落款则为中共灵璧县委组织部,时间为2011年1月26日。
(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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