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月30日电 (记者梁娟都红刚)1月30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山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常胜勤、周萍、谢金钊、张莉娟等人非法吸收6亿多元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十几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5年以下不等。
常胜勤、周萍2001年以种植的杨树苗实物出资方式,注册成立“陕西杨凌山川植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周萍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常胜勤任董事长。后来常胜勤、周萍利用虚假购置树苗票据、租用土地合同、评估报告等,将杨凌山川公司变更为陕西山川林业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180万元,其中,虚报注册资本4768万元。
截至2003年5月31日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仅为6.4万余元。为解决资金问题,常胜勤、周萍和谢金钊以转让、回购、合作造林并承诺给投资者高额回报的方式,由谢金钊组建公司营销中心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按吸收资金总额25%的比例给营销中心提成分利。并制定了各级营销人员的营销提成比例,形成了600余人的营销队伍。2003年5月至2007年10月,张启儒、李宏波、马文哲、许九灵等11名营销业务人员,在西安市的居民社区、晨练场所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虚假宣传和营销,领取“销售”提成分利款共计1269万余元。
截至2007年12月底,陕西山川林业公司及常胜勤、周萍、谢金钊、张莉娟等人,以合作造林、养殖秦川牛和美系獭兔、开发铁矿等项目为名,共与投资群众17136人签订合同共计26216份,实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13亿余元。其中实际用于与投资群众合同约定项目生产经营的资金为1.7亿余元;用募集来的资金给投资群众返本付息的款项为7684万余元,用于营销中心营销人员提成分利及营销费用1.33亿余元。案发时,陕西山川林业公司账面资金只有248万余元。
西安市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陕西山川林业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常胜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0万元;周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0万元;谢金钊、张莉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吕巍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陕西山川林业公司营销中心的业务人员张启儒、李宏波等11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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