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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出台文件保障孤儿基本生活 确定最低养育标准

时间:2011-02-26 来源:本站 作者:健康使者 点击:

湖北日报讯 (记者陈熹)节前从省民政厅获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于上月发布,对保障孤儿基本生活需求做出详尽要求。这是全国第一个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文件。《意见》对孤儿保障政策措施作了全面安排和规范,重点推动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落实。

《意见》提出,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慈善基金范围;全面实施孤儿免费义务教育,并为残障孤儿提供特殊教育。采取多种措施扶持成年孤儿就业创业。在住房方面优先安排、照顾孤儿。鼓励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解读《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日报讯 记者陈熹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第一次出台的具有制度安排性质和普惠福利意义的政策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许多新内容、新措施。省民政厅福慈处对此进行了解读。

确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意见》将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定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并建立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明确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对于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渠道,《意见》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从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等多渠道筹集,确保孤儿基本养育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为孤儿提供基本医疗

《意见》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慈善基金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此外,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要为孤儿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特殊教育送教上门

除了相应的政策保障孤儿教育以外,《意见》也照顾到无法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孤儿,通过随班就读、设立特教班、特教学校为其提供教育,有条件的地方由学校实施送教上门。

扶持成年孤儿就业

《意见》规定,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各方面优惠政策。

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

为让孤儿“居有其所”,《意见》要求,农村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予以资助。城市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安排配租、配售。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

《意见》要求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为孤儿建档造册,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代理孤儿权益,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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