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人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时,器官移植会是最好的另一种生命延续。昨天,市人大代表邹榛夫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参考国外做法,在驾驶证照上加注驾驶者是否愿意“器官捐赠”。
“当一个人的生命无法延续时,将健康的器官捐赠给需要的人,让生命以另一种方式延续。在我们的社会中一方面有许多人拥有这种高尚、无私的胸怀,同时又有许多被疾病折磨的人需要健康的器官。”邹榛夫说。
然而,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器官捐赠与受赠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另一方面,器官的捐赠与受赠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 当一个人不幸发生车祸等突发事故时,即使本人或亲属有意捐赠,往往也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来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更多情况下,不幸事件突然发生时,本人即使是有意捐赠的,已不可能表达。而处于万分悲痛中的亲人,也极少能作出捐赠的决定。邹榛夫说:“这是人之常情,最有权力作出器官捐赠决定的是其本人。”
他介绍,在美国,当获得驾驶证的人士在领取驾驶证或到期更新时,管理官员会询问其本人是否愿意成为器官捐赠者,如果本人同意,则亲笔签署一份法律文件,驾驶证发证单位会在驾驶证上标明“器官捐赠者”字样。万一不幸事件发生时,其本人捐赠器官的意愿就有可能实现。这一方法值得借鉴。
他建议,今后应考虑在驾驶证的新办、更新或年审时由目前的主管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或器官捐赠基金会的派驻人员向持证人员征求是否愿意成为器官捐赠者,让愿意的人士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书存档,在其驾驶证上标明“器官捐赠者”字样。(李春暐、赵仲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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