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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再降户籍门槛 城区连续务工半年可落户

时间:2011-02-26 来源:本站 作者:健康使者 点击: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 2月21日,石家庄市政府召开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根据意见要求,省会将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加快城市化进程。

省会公安部门规定,省内人员在省会市区或者县(市)城区、小城镇购置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购房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购房所在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户口随迁或投靠。

同时,省内人员在市区或县(市)城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6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及完税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在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开具相关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在石市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劳动合同、暂住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在石市小城镇务工、经商可凭本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暂住证及相关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对无合法固定住所人员,各地公安机关通过以下途径为其解决落户问题。凡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对已结婚的,允许本人及配偶、子女,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立为家庭户。

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宿用房、落户人员达到10人以上、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的,允许设立单位集体户。对于本地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户口可落户本单位集体户口;对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可在集体户地址建立家庭户。对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也不符合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单位集体户地址落户的以及租住房屋的,可在就业、经营、投资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落户。对借住亲属家的,凭户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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