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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公布禁童乞议案 网友忧禁乞容易救助难

时间:2011-02-26 来源:本站 作者:健康使者 点击:

16日凌晨,“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微博的发起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于建嵘,在其微博上发布消息,宣布“解救儿童官方博客”发布了《“禁止儿童乞讨”拟提交系列提案、议案、建议案的要点(讨论建议稿)》(以下简称“要点”)并征求意见。于建嵘称“要点”的目标是实现“禁止儿童乞讨”。

据悉,此前已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于建嵘联系,委托于建嵘总结行动经验,代为准备今年全国“两会”提交相关的议案、提案。2月12日于建嵘在北京主持了专题研讨会,不少相关专家、学者、律师和志愿者参加。昨天“要点”公布,吸引了全国众多网友热议。

于建嵘“要点”内容:

■“收买被拐儿童”要究刑责

■大力打击“组织儿童乞讨者”

■监督监护人,确立国家监护制度

■推行禁止儿童乞讨工作

刑事法律层面

1、加大对拐卖儿童者的打击力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提高破案率。

2、加大“收买儿童者”的法律责任。现行刑法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法律责任过轻,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件:(1)删除第6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2)对原来已经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在法律指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自首并返还被拐卖儿童的,按原法律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指定期满后仍不自首的,一律按修改后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3、加大对组织儿童乞讨者的打击力度。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删除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要求的“有暴力、胁迫手段”这一前提条件。只要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就构成犯罪;组织未成年人乞讨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属于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情形之一。

行政法、管理制度层面

1、呼吁彻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然而,该法在实际的执行中没有得到落实,对于民政部门不履行这一职责的,没有具体罚则,也没有规定由什么部门来监督。建议国务院制定相关规定,明确监督部门。国家应设立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经费,用于未成年人的救助。

2、建立、完善监护制度。(1)建立监护人监督制度,对于有抚养能力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本人多次带领儿童进行乞讨,或将儿童交由他人带领乞讨的,可暂时中止其监护人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剥夺其监护人资格,交由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机构抚养。(2)确立国家监护制度,对拒不履行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在中止或剥夺其监护权之后,改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由国家拨付专项资金,使其得到持续保障;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儿童的权益。

3、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儿童的权益。

4、完善民间的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允许民间基金公募。

5、推行禁止儿童乞讨的工作,政府需要明确:只由民政部门一个部门来执行各项政策,防止多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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