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董长青)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企业技术人员所获的股权奖励可延期缴纳个税;加计扣除范围扩大……在日前举办的“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政策培训会”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中关村管委会公布了3项税收政策,该政策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下发,旨在支持中关村企业创新创业。
据悉,这3项政策的试点时间到2011年12月31日。针对的是中关村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解读
■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医药企业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列入加计扣除范围。
解读:根据税法的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据实扣除的,但部分研发支出是可以按实际研发费用的150%扣除,即为“加计扣除”。这些研发费用包括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多项费用。此次税收新政针对中关村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加了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即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医药企业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
■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解读: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是销售收入的2.5%,比如一个企业的销售收入是1000万元,但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发票有100万元,按照现行的税法,只有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现在提高到8%,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意味着税前扣除额已经提高到了80万元,超过的20万元还可以放到今后的年度进行扣除。
■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税法规定,企业在对本企业技术人员进行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的同时,获奖的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股权奖励不同于现金奖励,对于中关村企业的技术人员来说,让他们一次性缴纳个税可能存在一些困难。新政的实施,没有减少他们的个税支出,但进行了延期,即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股权转让次数,在每次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在5年时间内,如果没有发生股权转让,就不用缴纳税款。如个人转让奖励股权的30%,那么只需缴纳对应30%部分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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