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2月7日电 (记者邓卫华)《山东省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出台,根据这一办法,配套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的基本设施建设,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奖金等。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新办法规范了资金使用范围,配套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开支的与其任务直接相关的日常运行维护费、对外开放共享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新办法还明确了资金配套比例,在国家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获准立项并在中央下达专款后,山东省财政按比例进行配套: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项目中央下达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按照1:1的比例配套;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项目中央下达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照500万元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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