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浦东新区法院对退休女教师王女士起诉浦东公安分局上钢新村派出所一案作出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更名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的丈夫徐某是一日本人的继子,作为日本柴冈家唯一的儿媳,同时也是柴冈家合法继承人,家里人一直称王为“柴冈英子”。
今年9月10日,王向上钢新村派出所递交了申请改名的报告,要求将自己的名字正式改为“柴冈英子”。派出所经审核后,于11月10日口头答复王女士,对其要求改名的申请不予准许。王不服,当日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审理中被告上钢新村派出所认为,王以其丈夫与日本人之间有亲属关系为由要求改名,不符合相关规定,且王的姓名经过常住人口现实库查询,不存在因重名过多而对其生活工作造成不便的情况,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完全有权决定和改变自己的姓名,警方的规定与国家法律相悖,被告不应对原告姓名用字加以限制。王同时指出,自己姓名的谐音听起来不吉利,这一特殊情况影响到了她的人格,故在法庭上她坚持要求予以改名。
昨天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宣判,王女士拒签法律文书,并当场表示提出上诉。
【法官评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99条规定,公民改变自己的姓名必须“依照规定”。所以,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但姓名的更改必须符合本市的户籍政策和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
本案原告以“柴冈家唯一的儿媳”之理由要求改名不符合相关规定,原告又提出其姓名的谐音有损人格,原告的这一主张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更不符合法律法规改名的规定条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予支持。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严剑漪 潘高峰
··





【上海退休女教师想改日本名 一审被驳回更名诉请】相关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