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霞)与女友分手时给了对方5万元分手费,事后反悔索回遭拒,便将前女友告上法庭。4月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判决,维持原判,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初,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陈先生与何小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的交往,双方感到性格、感情不和,无法进一步发展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陈先生提出分手。何小姐及家属认为一旦分手,会给女方的名誉带来损失,便向陈先生提出了支付5万元分手费的条件。双方还为此签订了一份协议,陈先生在此协议上也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协议签订后,何小姐收到了陈先生给付的5万元分手费。
支付了分手费的陈先生事后越想越后悔,认为对方向自己索取分手费无法律依据。2004年5月,陈先生将何小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5万元以及利息。
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先生支付该笔款项意图明确,所以不能认定何小姐取得该款项属不当得利。陈先生要求返还款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陈先生对此判决不服,于2004年12月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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