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发出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对部分优抚对象发放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按照新标准,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根据残疾等级、残疾性质的不同,抚恤金标准为每年2730元到每年28690元不等;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月定期抚恤金按照对象和区域的不同,提高额度为37元到66元,新标准每月为490元至833元不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每月分别提高151元、65元;在乡复员老军人每月生活补助提高40元。
另外,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元。
(记者 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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